二道江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道江区, 吉林省通化市的市辖区之一。地处东北亚中心位置坐落在吉林省南部,长白山脚下、浑江中游。地理位置位于东经125°50′至126°20′,北纬41°32′至41°52′,东邻白山市,南北与通化县相连,西与东昌区相接。二道江区下辖三镇一乡两个街道办事处,幅员378平方公里,人口14万人(2008年)。2012年年末,二道江区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2亿元。远古时代(约2—4万年前),通化二道江区地域已有人类生存。新石器时代(约5—6千年前),早在6000多年前,通化市浑江两岸已有新石器时代的古人类,在渔猎稼穑,繁衍生息。随着历史的发展,通化二道江区的古人类经过长期相互影响,逐渐形成了华夏、肃慎、濊貊三大语族先世居住的地方。西周初,通化二道江区为肃慎之南界,宣王时,在“肃慎、燕、毫吾北土”的“北土”境内封韩候,主领当地濊貊民族。通化为韩候领地。韩候失国后,被商朝王族箕子建立的“箕子朝鲜”所统治的候国并入,箕子候国为周王朝册封的诸侯国,通化二道江区为周的领地。